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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07月04日06时49分 信息来源:交通局 编辑:交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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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交通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师交通局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兵团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结合兵团交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交通局

                                                               2016年7月1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 兵团交通局统一领导全兵团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师(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各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交通行业主管机构的领导、法制工作干部、纪检监察干部构成。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其所辖区域内发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规定的行为,有权按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登记表》,报兵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兵团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参加兵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佩带或出示《兵团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七条 兵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开展一次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各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开展一次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日常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前款规定较大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结束,检查人员应向所在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第八条 各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兵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九条 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业务系统的所有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也可以对执法活动中的专门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可采取直接参加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参加处理违法违章案件的研究、调阅交通执法机构处理案件的档案、询问涉案执法人员,也可采取进行专题调查或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问题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阅执法案件档案、调查有关情况,有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听取执法相对人和群众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 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建立重大案件事先请示、事后备案制度的情况;

   (三)建立并实施错案追究、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的工作情况;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作情况;

   (五)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填写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执法车辆、执法示警灯、执法服装和执法标志的配备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执法人员文明执法,遵章守纪的情况;

   (十二)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超越职权执法;

   (十三)执法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赌博嫖娼等违犯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开展较大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应事先制定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事项、方式、对象,通过监督检查纠正错误,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应及时处理下列问题:

   (一)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执法行为并提请有关机关纠正;

   (二)对违反法定执法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错误的,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并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

   (六)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改正;

   (七)对执法车辆示警灯、执法服装标志的配备佩戴违规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可暂扣执法证;

   (八)对于非执法单位和人员擅自使用交通执法示警灯、执法服装和执法服装标志的,当场收缴交通执法车辆示警灯和执法服装标志;

   (九)对执法行为野蛮、粗暴,严重违反风纪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交通行政执法证;

   (十)执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参与赌博、嫖娼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其他地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应当劝止并报告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不文明执法的;

   (四)拒绝、妨碍、阻挠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十七条 各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及其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暂扣交通行政执法证、示警灯、执法着装标识后,应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公务不坚持原则包庇纵容错误的,由其所在机关视其情节,或给予批评教育、或报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资格;违法违纪的,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投诉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登记和调查,调查确认交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错误的,应责令有关执法机构纠正;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执法机构暂停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兵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