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制定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有关情况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现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于2016年出台,主要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标准的修订更新以及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发展,《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更好地支持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需要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并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是结合民航局专门建立的针对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的复训制度,将《规定》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修改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使安全信息人员及时获得信息管理方面的知识更新。
二是根据民用航空器事件信息报告的实际情况,将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件信息报告,修改为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紧急事件报告,统一要求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三是根据国际民航公约规定,增加了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送交民用航空器事故初步报告,以及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严重征候资料报告的要求;同时删除了已在其他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做到规章之间有效衔接。
四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通报批评”的处罚种类;对部分违法行为先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五是对部分表述以及专业用语作出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