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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3年09月22日07时07分 信息来源: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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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运输管理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现将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总体要求,加强兵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兵团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修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依据

1.《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交规〔2020〕19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六十一条,包含:总则、系统平台建设及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要求、车辆监控、考核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办法》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标准,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商备案条件和考核办法,要求各师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导航联网联控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系统平台建设及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要求

删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内容;修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增加车载终端符合标准要求、社会化监控运营服务商备案材料及动态监控服务能力。

(二)车辆监控

明确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增加监控值班人员配置。

(三)考核管理

增加对各师市交通运输局、重点营运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社会化监控运营服务商考核内容。

(四)适当降低罚款额度,明确处罚对象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为切实保障货车司机等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营商环境,对于处罚对象不够明晰的条款予以明确。

四、作用和意义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增强运输车辆的安全性,有效解决兵团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监控主体缺失问题,也有利于引导运输企业提升动态监控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车辆运输实行安全管理,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建设的重要措施。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

五、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以征求意见稿形式向兵团司法局、兵团公安局、兵团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师市交通运输局及10家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企业征求意见,截止2023年4月28日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17条,积极吸收采纳相关修改意见,并认真讨论对《办法》做了细致修改。

六、修订意义

修订《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营商环境,适当降低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监控平台等违规行为的罚款额度,进一步减轻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删除了在实践中因违法行为较难界定,执法矛盾较多的条款;删除了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内容,更好的发挥行业监督管理能力,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