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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车客运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3年11月06日12时55分 信息来源: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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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运输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兵团辖区汽车客运站场(以下简称“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高站场建设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提升站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兵团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辖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综合客运枢纽、各类等级汽车客运站场和乡镇运输服务站点。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场是公益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重要节点,具有集散换乘、运输组织、信息服务、辅助服务等功能,为公众出行和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主要载体。

各类等级汽车客运站是以设施与设备配置、旅客日发送量为依据进行分级的客运站,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客运站、二级客运站、三级客运站,以及便捷车站、招呼站。

乡镇运输服务站点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团场(连队)运输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客货双向顺畅流动的运输服务的场所,分为团场运输服务站(乡镇级)和连队运输服务点(村级)两个层级。

第四条  财政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候车厅、售票厅、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全设施设备等基本功能的公益性设施建设。乡镇运输服务站点投资补助资金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兵团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条  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行业管理、公益服务”的原则。站场建设应符合兵团汽车客运站场总体布局规划,建设过程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功能设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2020)等行业标准;乡镇运输服务站点建设应满足所在团场、连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运营管理应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站场的建设运营市场向社会开放,实行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企业、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运营汽车客运站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是全兵团汽车客运站场建设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兵团汽车客运站场建设规划编制,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监督站场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站场的运营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汽车客运站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汽车客运站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履行财政资金投资补助站场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资金监管、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职责。

对辖区已建成汽车客运站场,依法开展站级核定、经营许可、安全监管等行业管理工作。

对财政投资补助的站场负有资产监管职责,处置或转让站场资产时,应及时将处置建议或结果上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兵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是指导全兵团汽车客运站场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编制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站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投资补助的综合客运枢纽和一级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二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所属地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师市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并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项目由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社会及道路运输企业自筹资金的站场建设项目由属地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师市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并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财政资金投资补助的站场建设项目在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列入年度站场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申请财政资金投资补助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符合《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及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经兵团交通运输局审核,并通过交通运输部复核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项目预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站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四项制度。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兵团有关招投标规定和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十七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的内容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客运站场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投资完成情况,定期对客运站场建设项目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辖区站场建设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工程完工后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章  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站场建设严格实行“党政主导、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条  站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一条  站场建设项目的工程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评定质量等级,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站场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供: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明;

(三)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六)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建筑工程环保验收意见书;

(八)项目竣工决算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站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项目未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要求建设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兵团交通运输局将对竣工验收情况以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站场建设项目,应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场,由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2020)有关规定,组织站级核定工作,核定结果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向所在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保持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客运站经营者通过自营或招商引资等方式成立商贸综合体,充分利用场地、房屋等资源,开展快餐、超市、网络信息、住宿酒店、公共停车场、中转换乘、汽车检测、维修、清洗、美容、汽车租赁等经营,为旅客提供商品售卖、餐饮、旅游服务、票务代理、小件快运等延伸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与邮政、快递、商贸等企业融合发展,利用客运站场或乡镇运输服务站网络节点建立物流配送网络,拓展完善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为农村物流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保持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和源头安全监管责任不变的前提下,客运站经营者可按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1381-2015)标准,对现有客运站改建、扩建,建设旅游集散中心。

第三十条  鼓励客运站与民航机场衔接,建设城市航站楼,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咨询、办理购票、行李托运、换登机牌等服务;鼓励客运站与铁路、城市公共交通的衔接,设立绿色通道,打造综合换乘点,方便旅客出行。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可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实施“一站带多点”经营,可在大型市场、产业园区、学校聚集区、旅游风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客源密集区域建设适宜的道路客运停靠站。

第三十二条  三级以上客运站应实行实名制售检票管理。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线路、班次等基础信息接入兵团(省级)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为旅客提供网络售票、自助终端售票等多元化售票服务。鼓励电子客票在道路客运行业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各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师市财政经费支持,用于客运站承担的旅客实名制管理、安检、反恐防范等公益性服务,以及按照师市要求开展的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人员投入等产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汽车客运站的运营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各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兵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对辖区已建成汽车客运站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站级核定以及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在建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或竣工验收材料的;

(三)对辖区已建成汽车客运站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站场长期闲置的。

第三十六条  不执行本管理办法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知情不报、知错不纠、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取消该师年度站场建设计划。

第三十七条  未按前期工作中已审定的站址、功能进行建设的站场项目,经核实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师汽车客运站场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  优先安排下列师市的汽车客运站场建设项目:

(一)汽车客运站场项目工程质量获师市级及以上优良工程的师市;

(二)能够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师市;

(三)获得国家或兵团公交都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四好农村路”等创建称号的师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汽车客运站场项目工程建设与投资管理中,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兵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车客运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兵交规〔2021〕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车客运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