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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3年11月20日01时14分 信息来源: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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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养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公路养护管理,保持公路完好、畅通,适应和满足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公路的养护管理,所指公路包括兵团垦区主干道、团场主干道、通营公路、专用道、通连公路。

第三条 兵团公路养护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工作方针,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师团为主、分段到连、责任到人、体现兵团特色”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垦区主干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师,团场主干道、通营公路、通连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团场,专用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主要使用单位。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兵团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兵团交通局设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各师交通局所属公路养护管理所,根据师公路里程和技术等级确定人数;各团场在相关科室挂牌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采取公开招聘和团场推荐相结合,师交通局聘用的方式聘用专职养护管理人员,经费纳入公路养护费支出。团场专职养护管理人员的招聘按照《兵团团场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划;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完成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开展养护检查和技术评定,建立健全公路技术档案,推广先进技术和典型经验。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兵团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兵、师、团三级筹措,具体管理按照《兵团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为兵、师、团筹集的资金、路产损失补偿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师、团要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多种经营、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方式,大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垦区公路养护。

第九条 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本着“干线公路为主,其他公路为辅”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兵、师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垦区主干道、团场主干道养护工程,适当补助其他公路养护工程;团场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通营公路、通连公路养护工程;专用道主要使用单位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专用道养护工程。

第十条 兵团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新建工程、水毁抢修、公路绿化、站场建设、设备购置、部分管理人员费用等。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费占养路费总支出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兵团对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确定,对小修保养的补助标准根据资金情况、公路里程和技术等级确定。

第四章 工程计划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师公路养护管理所应根据公路技术状况,在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专项养护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经师交通局批复后上报兵团交通局。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公路的日常养护包括路面清扫、路肩边坡整修、涵洞清淤等,适宜采取承包养护。

第十四条 公路中修以上工程由师公路养护管理所参照新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公路小修保养实行垦区主干道师养,团场主干道和通营公路团养、通连公路连养,专用道由主要使用单位养的分级养护方式。

第五章 责任和奖惩

第十五条 兵团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兵团公路养护检查,复核各师评定的垦区和团场主干道好路率和路况等级;各师公路养护管理所负责组织本师公路养护的定期检查,按月评定垦区主干道、团场主干道、通营公路、专用道好路率,逐年评定公路技术状况。通连公路的检查评比由团场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工作检查结果,评选公路养护先进单位和个人,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给予表彰和奖励。申报国家和兵团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兵团相关规定逐级申报。

第十七条 对于未完成年度公路养护任务或养护质量差的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年度工作总结中给予通报批评,并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师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兵团交通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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