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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4年01月08日06时43分 信息来源: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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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管辖的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路况调查与评定、科学决策、计划管理、巡道管理、质量管理、验收管理、应急抢修、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等。

第三条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兵团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

第四条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应以公路资产全生命周期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推行科学决策、预防养护和绿色养护,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应实现设施数字化、养护专业化、管理现代化、运行高效化、服务优质化,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公路养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兵团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全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兵团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师市国省干线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师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师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实行养护市场化机制,日常养护、应急养护可探索建立差异化养护管理模式,兵团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确保养护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遵循信息化顶层设计、数据共享等原则,推动公路养护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相关系统维护和信息数据的更新工作,并及时向兵团公路管理机构传送相关数据。

第九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科学决策体系,确保技术状况检测和路面自动化采集覆盖率达到100%,科学决策技术运用基本普及。

第十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公路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机电系统、服务设施的运维,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单独巡道发现的公路安全隐患和路产损失应及时通知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许可事项在发出前应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工程师岗位并按照规定开展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组织实施桥涵、隧道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做好桥涵、隧道日常养护和专项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被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及危险隧道以及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设置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立即报告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第十五条 应急抢修坚持“快速反应、先通后畅”的原则,一般灾害情况下,普通公路应急抢通应在48小时内完成,高速公路应在24小时内完成。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通过“公路灾毁信息采集系统”及时上报公路灾毁和阻断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做好养护管理人员、必要养护设备、经费、技术、应急的保障工作,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对盐渍土、风积沙、雨雪冻融、冻土等典型病害路段的资料收集和技术研究,为今后编制具有兵团地域特点的公路养护技术指南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桥梁、隧道结构安全、运行状况和防护标准等对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公路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土建结构病害进行排查评估,存在安全运行风险的,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文件、台账、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及实施管理资料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三章 路况调查与评定

第二十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在进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时,桥隧技术状况等级宜采用当年的定期检查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况评定结果、养护需求决策分析等情况,制定上报年度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经兵团交通运输局同意后下达实施;同时对年度养护管理目标与实际完成公路技术评定结果进行对比,并纳入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价范畴。

第二十二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国省干线公路路面开展自动化快速检测,检测结束后,及时向师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高速、一级公路每个检测方向应至少检测一个主要行车道,二、三、四级公路的路面技术状况检测宜选择技术状况相对较差的方向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开展兵团国省干线公路路况调查工作前,制定路况调查工作计划,确保公路病害识别准确、数据真实、录入精准;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公路技术状况数据进行管理与评定;组织对公路路况调查数据进行抽检、复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兵团管养公路的路况调查与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路况调查与评定工作每年各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和9月份进行。其中4月份路况调查是制定养护科学决策、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的重要依据;9月份路况评定是开展年度养护效果评价工作的依据。

遭遇地震、山体滑坡等特殊情况,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路况专项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路面自动化快速检测比例达到当年管养里程100%,正在实施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公路路面养护工程或因局部点位公路设施改造导致部分路段无法正常进行检测、正在施工或还未交工验收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科学决策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养护管理实践中,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各类数据的收集,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合作等方式进行数据分析,逐步建立适应兵团地域特点的公路路况衰变和养护决策需求分析模型。

第二十八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基础数据、技术状况数据、通行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及时开展路况现状分析、病害分布规律分析、路况衰变规律分析,编制公路养护需求决策分析报告,为制定公路中长期养护规划、年度养护计划和公路网级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九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各师市公路管理机构日常养护计划编制的指导工作,确保计划编制满足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的要求。

第三十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年度养护管理目标、公路养护需求决策分析结果及养护资金安排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养护计划,主要由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部分计划组成。

第三十一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采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划分养护单元,科学统筹编制日常养护计划。

第三十二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在编制公路日常养护计划时,应充分结合养护单元路段路况分析、路况发展趋势,优化养护资金分配,提高路面和桥涵、隧道养护资金投入比例。

第三十三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将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报送,作为执行监管的依据;对日常养护计划按月进行分解,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内部管控。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的编报、审核和下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编报前,应初步确定拟采取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建立并更新养护工程项目库。

 

第六章 巡道

第三十五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联合巡道,做好公路日常巡道、夜间巡道和特殊巡道管理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管理,达到国家、兵团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巡道结果,建立公路病害信息传递、处置流程,确保闭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巡道的方式、频次和内容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或完善《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评定细则》(见附一),明确检查质量、方式与频次要求,应结合不同的作业类型,设置适当的自检比例;在养护作业过程中,公路管理机构应开展养护质量自检工作,加强养护作业质量管控力度。

第三十九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以保证公路养护质量目的,加强公路养护项目施工管理和规范养护作业流程。

 

第八章 应急抢修

第四十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加强地域、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公路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综合性应急预案及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应急抢修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机械设备检修;入汛或入冬前,应提前对公路桥梁、沿线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生公路交通灾毁应急事件时,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科学制定抢险方案,组织人员、机械、物资进行抢修,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次生灾害危险的,应派专人密切观测周围环境;抢修结束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十三条 因公路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造成公路交通阻断,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师市报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路网通行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及应急救援、救助等工作,并收集相关信息和影像资料。

 

第九章 安全管理与培训

第四十四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作业项目涉及长时间、大范围占道施工的,应编制专项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区布设方案,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报;其他一般性公路养护作业应以年度为单位,编制综合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区布设方案,并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督促相关单位对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监管工作,要求相关单位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开展公路养护作业。

第四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前,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交通组织方案和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章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应当科学管理、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管理,严禁在养护作业现场附近乱采乱挖;标识规范齐全,车辆疏导有序,确保作业路段行车安全有序。

第四十九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督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加强便道管理,做好沿线扬尘防治和社会车辆疏导工作。

第五十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做好公路养护涉及区域的粉尘、噪音等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环保材料的在公路养护中的推广与应用,提高路面废旧材料回收和循环利用率。

 

第十一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兵团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养护作业项目验收制度,依据《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评定细则》有关要求,组织对所辖国省干线公路进行验收。

 

第十二章 监管考核

第五十四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或受其委托的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和路况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五条 监督检查分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综合性检查由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每年组织1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由师市公路管理机构配合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每季度进行1次。

第五十六条 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检查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至检查单位。

第五十七条 每年12月底,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内对师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结果进行全面汇总后,提出监督考核意见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五十八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根据兵团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监督考核意见进行结果运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师市公路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路管理机构指各级公路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后,按照改革后确定的单位名称,继续由改革后的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评定细则.pdf

             2.公路巡查记录表.pdf 

             3.兵团国省干线日常养护作业分类内容及标准.pdf

           


相关链接:《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