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
近期,发现辖区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被误导购买“交通安全统筹”案例。为切实维护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增强对“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纠纷隐患,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现就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交通安全统筹对外销售属于非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交通安全统筹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以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为目的,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企业、个体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金融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责进行治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打击。
二、“交通安全统筹”不受《保险法》的保护
“交通安全统筹”业务不是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备开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业务的资质。当事故发生时,若统筹公司资金链紧张或面临大量赔付,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赔付、拒赔,甚至直接跑路,导致车主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相关权益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得到保障。一旦与“交通安全统筹”机构发生争议,无法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维权,只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过程可能更为复杂,蕴含较大风险。
三、购买车险时请仔细甄别
请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全面客观认识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的风险,切勿贪图便宜,如发现公司名称中带有“统筹”“互助”“联盟”或“汽车服务”字样,保单合同中写有“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等内容,切勿轻易下单签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备合法经营机动车辆车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投保后,可通过“金事通”APP查询名下合法有效的车险保单信息。对于高赔付风险新能源汽车,保险行业建立了高赔付风险分担机制,搭建了“车险好投保”平台,新能源车主可自主通过“车险好投保”平台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