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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3年12月27日10时49分 信息来源: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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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路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从业单位的职责和责任,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兵团交通运输局批复设计文件的新建、改建国省道改造项目。

在兵团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兵师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兵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事兵团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兵团重点公路发展规划,安排年度计划,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批复前期管理,申请国家补助资金以及公路建设市场及招投标监管、重大设计变更审批、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质量安全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辖区公路发展规划、执行兵团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落实师市自筹资金、审批施工许可、监督指导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指导建设单位开展交工验收、配合兵团交通运输局进行竣工验收、对辖区内从业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项目研究、设计和审批等工作,主要包括:公路发展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报批、初步设计及报批、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

第八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公路规划、国防建设及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兵团公路发展规划。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兵团公路发展规划,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辖区内公路发展规划。

第九条  各师市交通运输局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预审、社会风险评估等审批手续,落实筹资方案及项目建设资金组成,明确项目法人单位、拟采取的招标方式。

第十条  各师市交通运输局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应将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职责和章程、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报师市交通运输局核备。拟采用代建模式的,需提前向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师市交通运输局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师市交通运输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兵团交通运输局。由兵团交通运输局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审查后,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专家的复查意见报送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同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征地批复、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需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等相关材料报师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明确质量标准和组织机构内部各岗位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对从业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要求从业单位履行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人员组成中需有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安全主管、工程造价及合约主管、财务主管(以上四位主管均需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征地协调主管、内勤管理员,且各专项人员不得兼任。如不符合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的,可以采取外聘相关专业人员或者以代建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外聘人员的工资报酬,可按照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地区项目建设特点,结合项目规模,工作强度等因素,采取片区负责、项目负责或专业负责等管理模式。同一负责人管理的区域或项目的规模要与其工作强度相匹配,原则上片区负责人及主管负责的多个项目,建设地点相隔在200公里以内,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同一专业负责人管理的项目不超过3个。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应依法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法人应通过网站、办公场所或施工现场公开项目管理相关信息,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设立依据、机构设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项目规模、标准、投资、工期、主要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三)建设依据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情况;

(四)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公告;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及标段划分情况;

(六)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廉政责任人及举报电话;

(七)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设计变更情况;

(八)工程质量状况,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

(九)承包单位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对从业单位进行管理,对未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的从业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违约金。


第五章  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完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审制度,明确各阶段责任人,做好技术交底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要时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对技术复杂项目设计文件应由业主委托符合项目要求的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外业勘察工作大纲,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外业勘察验收,并形成外业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应合理设置勘察设计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对地形、地质条件及工程方案复杂的项目,设计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严禁随意压缩设计周期。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达到相应的精度和深度,因设计深度不足,超标准设计造成工程造价提高或人为压低工程造价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加强建设过程中与施工单位的衔接,按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设计回访工作,完善设计服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变更意见,并依法履行设计变更审批。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由师市交通运输局实施许可,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签署合同后应及时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组织人员机械进场、配合项目法人征地拆迁、办理临时用地和料场开采等必要手续,依据合同组织施工,落实质量、安全、廉政责任制,推进标准化施工和信息化管理,制订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工期、费用等各项目标任务。

第二十八条  允许分包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提交完整的原始数据、技术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注重施工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放样后设计图纸现场复核、主要原材料与自采材料质量检验、材料试验取样送样、工艺控制、实体检测、质量通病治理、工程资料、质量评定、质量缺陷限期修复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从严落实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安全经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动态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进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按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进行现场管理,开展质量安全教育,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措施,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及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进行公示,落实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创造安全健康的施工环境,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建立文明施工制度,防止因施工建设、人员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必要的破坏;施工临时占地,项目完工后,应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须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离开工地一天以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离开三天以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报项目法人批准。自开工至交工验收,在工地时间每月不得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二。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和设备,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施工工艺,加强巡查、旁站监理及报验,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环保、合同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变动需报项目法人进行审批,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离开项目工地一天以上,报项目法人审批。对存在擅自变更、频繁更换、未批擅自离岗现象的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进行违约处罚,且有权终止合同。将不良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报师市交通运输局;情节严重的,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的考核,原则上每六个月一次,对于项目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不得少于一次。自开工至交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地时间每月不得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二。

 

第八章  招标投标与信用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法组织项目招标工作。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兵团交通运输局行业审查后,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同时应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四十条  兵团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要求从业单位提供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证明。已在兵团从业的单位须提供兵团信用评价等级证明;首次进入兵团公路建设市场并具有全国信用评价等级的从业单位,须提供全国信用评价等级证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从业单位,须提供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证明。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风险,不得设置应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不合理条款,对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定期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同时对从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主要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及时发布。

第四十三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按年度考评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经公示后发布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按年度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经公示后发布并上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四十四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动态监管,发现质量与安全问题和隐患向项目法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予以处理。日常考核情况由考核单位建档备查,并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

第四十五条  兵团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对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如下:

(一)信用评价为AA级企业在次年招投标中加2分,投标标段无限制;

(二)A级企业不加分,投标标段每个项目不超过2个(含2个);

(三)B级企业减1分,在某师从业项目不得超过1个;

(四)C级企业减2分,在全兵团从业项目不得超过1个;

(五)D级企业禁止从业一年。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对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可参照执行,或由师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第九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六条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

第四十七条  工程变更可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建议。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四十八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费用超出施工图预算的,由师市负责筹集资金。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每季度将台账汇总情况报师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师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度汇总设计变更情况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兵团和师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五十三条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节余资金、违约金,应按《兵团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交财政,师市交通运输局可及时商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兵团及师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一章  验  收

第五十五条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师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向师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上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并附师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意见、交工验收报告、项目执行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兵团交通运输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兵团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8月27日以兵交规〔2021〕4号公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