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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3年12月27日11时12分 信息来源: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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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路管理处

今年8月,兵团交通运输局印发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兵交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8月27日兵团交通运输局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兵交规〔2021〕4号)对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办法有效期2年,为做好办法实施到期后的相关衔接工作,结合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新形势、新要求和工作实践,我局修订印发《办法》。

二、《办法》定位

为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从业单位的职责和责任,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2章60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监理管理、招标投标与信用评价、工程变更、资金管理、验收、附则。均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规范。与原办法相比,修订2条,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法组织项目招标工作。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兵团交通运输局行业审查后,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同时应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四十条  兵团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要求从业单位提供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证明。已在兵团从业的单位须提供兵团信用评价等级证明;首次进入兵团公路建设市场并具有全国信用评价等级的从业单位,须提供全国信用评价等级证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从业单位,须提供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证明。

 

 

相关链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