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兵团交通运输局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师市交通运输局可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补充等活动。
第三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兵团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监督管理,负责初步设计由兵团交通运输局批准的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
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监督管理,负责由兵团交通运输局审批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初审和上报。
第四条 项目法人具体负责设计变更的组织和管理。
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载明设计变更原则,明确建设资金控制和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建设各方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申报、审查、审批设计变更,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五)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六)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七)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十)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一)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或位置发生变化的;
(十二)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三)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原则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使用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及养护管理为原则,不影响原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工程的可实施性,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疏漏、缺失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
(二)在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前提下,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或有利于解决特殊的问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由于地质、地形、文物、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六)由于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
(七)由于规划调整、实际需求和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导致公路功能定位较原设计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
(八)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错误或遗漏。
第四章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初步设计由兵团交通运输局批准的公路工程,其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师市交通运输局应制定一般设计变更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九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分为设计变更方案申请、设计变更文件上报、专项审查、设计变更批准四个阶段。
第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地方政府提出的设计变更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文件。
设计变更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提出变更方案。除工程量清单发生错误或遗漏的变更外,勘察设计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应有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及理由应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现场进行核查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形成多方书面确认意见及会议纪要后,报师市交通运输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由师市交通运输局填写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表(见附表)后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申请。
兵团交通运输局自收到设计变更方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师市交通运输局。设计变更方案经批准后,勘察设计单位立即开展勘察设计工作,项目法人可视情况适时组织实施。
对确需变更且变更方案明确的,师市交通运输局可以直接上报设计变更文件。兵团交通运输局视具体情况可以进行一次性批复。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方案申请经同意批复后,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的过程,
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及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表;
(二)项目法人审查意见;
(三)师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意见;
(四)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和原设计对应图纸以及分析对比说明材料;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以及费用变化对照表;
(五)工程量、投资费用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以及对比说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及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自正式收到变更通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对于规模特别大、技术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变更设计文件应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独立进行勘察、试验等工作,不得直接利用施工单位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应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按程序将书面审查意见和设计变更文件以请示书面上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兵团交通运输局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从方案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资料是否齐全等方面对设计变更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查的文件进入受理流程,未通过的应书面通知师市交通运输局,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并重新上报。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受理后由兵团交通运输局开展专项审查,专项审查通过后下发设计变更批复。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兵团交通运输局认为需要专家评审及需派员现场确认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中涉及抢险内容工程,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同时书面报备相关审批部门,并在4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应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隧道涌突水、涌泥、大型坍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水毁以及瓦斯爆炸、油气燃烧、地震、雪害等自然灾害对安全构成威胁的工程。
第十七条 对于地质环境条件存在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的隧道及汛期桥梁下部结构等特殊工程,需根据现场监测的实际数据并经项目法人现场机构确认,及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积极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及结构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先行组织设计变更,但必须根据设计变更总量变化情况及时向相关审批部门上报设计变更申请,并在实施中做好动态设计和工程量统计,应重视相关影像资料收集和保存,以便说明工程实际情况。
相关审批部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视具体情况作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六章 设计变更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时或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预算应由具有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编制、审核,严格执行造价编制等规定,严把造价关,确保费用计算合理、真实。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预算按以下编制:
(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补充规定编制并核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及费率采用原设计文件批复时的基期价格及费率。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设计变更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不调整预算第二、三部分其他费用。
(三)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四)承包人的计价方法仍遵循合同条款约定的计价原则及工程量计量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妥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汇总所有项目设计变更台账报师市交通运输局,师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应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严把设计变更关,原则上不能弱化路面结构层以及结构的载荷能力,严禁虚假变更和“利益驱动”产生的变更。
鼓励负变更,严格控制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当项目发生总费用接近已批复的施工图预算时,原则上不再申报或批准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文件实施,不得随意修改、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即使变更经批准,对于减短建设里程和桥隧长度、压缩路基路面宽度、减薄路面结构层厚度、降低路面结构层强度、减少桥梁跨径等批大建小减少投资的,兵团交通运输局原则上要扣回投资补助资金或另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编制、审查、批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部门不得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变更进行抽查,有权纠正或撤销不合理的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严禁未批先建。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自交工验收进入试运营开始之日,原则上不再上报新的变更设计文件,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上报变更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纳入对相关单位信用评价、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内容,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严格审核设计变更方案,未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并申报的设计变更经查实为虚假变更的,由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因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扣减勘察设计费;情节严重的,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设计变更及审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般由项目法人承担,有过错方的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或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应费用。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单位在变更中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的,由项目法人取消该申报变更,扣减虚假变更申报额度,同时依法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变更中参与施工单位共同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的,由项目法人依法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相关单位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和年度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上报、审查、批复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不及时上报、批复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以及交竣工验收的;
(五)建设项目进入试运营后继续批复设计变更的;
(六)由于工作不认真,未能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变更的。
第三十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师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相关单位及人员,在设计变更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