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兵团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兵团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路工程中实行施工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在工程总体通过交工验收后分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分包工程的维修,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所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必须依法进行。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国道、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兵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对各师市交通运输局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各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环保、农民工管理、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资格、签订的分包合同,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的从业人员身份,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九条 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分部,分别对承包工程、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应具有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质量、安全、计量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分包人应当在其项目分部中设立施工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第三章 分包资格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规定的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对设定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人。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分包人应对所承接的分包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得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分包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应当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承包工程范围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件1)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务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第十七条 承包人(分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企业可以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承包人(分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禁止转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禁止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1.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2.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1.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2.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3.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因为税收抵扣向对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合同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及协调保障和预防机制,检查、监督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企业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工作,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总包单位的有关要求,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总包代发等制度,对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劳务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公路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承包人无力清偿的,由发包人负责清偿,并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清偿。
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发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承包人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分包人管理,在开展项目检查时,应对检查标段的分包人履约管理情况一并开展检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分包工程管理,督促分包人严格执行《分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开展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兵团交通运输局。兵团交通运输局及时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服务区、养护工区、收费站等公路管理服务设施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分包,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docx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docx
相关链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