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兵团交通运输局批复设计文件的新建、改建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活动。
第三条 兵团公路质量安全督查,是指依法对在建公路工程的从业单位落实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交通运输部、自治区及兵团有关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交通运输部、自治区及兵团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委托兵团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兵团公路质监站)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兵团公路质监站组织项目具体监督人员和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指根据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和项目形象进度,对全部已办或应办未办质量监督手续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至附件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公路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薄弱环节、重点部位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结合督查项目的工程专业内容和督查目的,专项督查可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
第三章 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每年综合督查不少于一次;专项督查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综合督查应含本规则第二条所有项目及应办未办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专项督查根据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督查范围。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适时印发督查通知;
(二)根据督查内容,选择项目监督人员及相关人员成立督查组,技术难度高或工程复杂的,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督查;
(三)督查组赴各师市开展督查工作,明确督查组分工,召开预备会,提出有关要求;
(四)督查组了解督查各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状况及督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五)督查组抽查工程项目有关资料、施工工艺、工地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督查情况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督查组汇总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七)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
(八)印发督查通报。
第十三条 督查过程中的抽检实体质量应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委托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及相应试验参数且信用优良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机构根据确定的检测内容,对督查项目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抽检,按规定时限提交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诚信、科学、客观、严谨的原则,依据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相关规程开展抽检工作,提交正式的检测报告,并对所提交的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督查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图中应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项目部、监理驻地、拌和站、预制场、试验室位置等;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监督抽查及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督查完成后,督查组及时向被督查师市交通运输局及从业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兵团交通运输局督查通报一般于各督查组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七条 师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督查组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方案,于督查反馈会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兵团交通运输局整改落实情况;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应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对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督查组应将该问题责成师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由兵团交通运输局或师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公布,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对督查中发现师市交通运输局或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的,按规定约谈师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对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于共性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质量安全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或参建单位,兵团交通运输局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检查记录、评价资料和检测数据、报告等,按照监督项目移交项目监督人员存入监督档案统一管理,随监督档案共同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师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及其他在建公路工程开展质量安全督查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兵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兵交发〔2016〕83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建设单位).doc
附件2-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设计单位).doc
附件3-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监理单位).doc
附件4-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施工单位).doc
先关链接:《兵团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兵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