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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指挥部关于启动网上办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2年08月17日05时01分 信息来源: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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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指挥部:

为统筹做好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全力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畅通,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秩序,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使用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点(2022)113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指挥部决定,自2022年5月18日零时起,正式启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行证》适用范围

《通行证》由运输各类疫情防控物资和重点物资的车辆在从事运输时使用。通行证适用范围是各类疫情防控物资、能源物资、生活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物资、邮政快递和整车及零部件、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重要物资运输。

二、《通行证》网上办理流程

1.注册:用户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阳光政务平台(http://220.171.4.5:3377)完成注册。

2.申请:已注册用户登录系统后,点击【货车通行证申领】,企业如实录入申请办证单位、车牌号码、起讫地、驾驶员等信息并上传相应材料及《申请书》(见附件,需线下向兵师市发改、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申请),选取运输的重点物资类别等信息。

3.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对疫情防控风险进行研判后,属于运输保通保障范围内的,予以审核通过。

4.发证:审核通过后,网上办证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通行证》。企业可自行查看《通行证》电子版。

三、《通行证》式样

网上《通行证》使用全国统一标准制式,监制单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证单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及各师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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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行证》管理

(一)《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必须人证车相符,如线路发生变化或证件过期,申请办证单位可重新申请新证。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主动亮证,配合检验。

(二)《通行证》以“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管理”为原则进行管理。

(三)各地可通过扫描《通行证》上的二维码进行查验(仅限于电子版),或通过《通行证》记载的核实电话、联系相关部门核验有关信息。

(四)对申请单位、司乘人员违反防疫要求的,伪造、变造相关证明的,请及时告知兵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联系方式为《通行证》上记载的发证单位信息核实电话),该申请单位和驾驶员将被列入黑名单,严肃追究责任,暂停其通行证申请资格,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兵团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格信息审核,指导企业落实人员、车辆、物品防疫措施,监督做好车辆消毒、运输物品消杀,规范车辆通行证管理和使用。

(二)师市要设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审核企业申报信息,保障通行证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极协调指挥部、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协助企业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运输受阻的问题。

(三)各师市要做好《通行证》办理宣传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通行证》办理条件、程序、范围、渠道和时效。指导重点物资企业做好《通行证》办理和跟踪服务。对持有有效《通行证》的车辆,在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色、通信行程卡绿色(包括带*)的,不得随意拦截劝返,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保障快速便捷通行。

(四)《通行证》审核部门要推行即接即办,切实提高效率。对于特别紧急需求的,要立即办理;对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的,要优先办理;对于中小微企业,要同等办理,做到“应发尽发”,确保通行证数量、发放时效满足实际需求。

(五)司乘人员、车辆、行程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电子《通行证》与纸质《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司乘人员严格遵守各地防疫防控有关规定。

发放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兵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指挥部,联系人: 运输管理处,联系电话:0991-2358686。

附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车辆通行证申请书.docx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指南.docx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指挥部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