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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4年02月23日07时14分 信息来源: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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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运输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激发客运市场活力,规范道路客运定制服务有序发展,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客运定制服务规范》,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兵团辖区开展道路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定制客运,是指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班车客运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依据旅客需求约定发车时间、停靠地点的班车客运服务活动。

定制客运经营者,是指开展定制客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

定制客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是指通过应用程序APP、网页、小程序、公众号等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兵团定制客运管理工作。

各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定制客运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定制客运经营备案,网络平台经营资质和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查认定,以及定制客运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并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自有网络平台,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也可与非自营网络平台合作,由其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

(三)使用7座及以上、技术状况良好的营运客车;

(四)合法聘用的驾驶员具备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和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五条  定制客运网络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取得二级或更高级别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

(三)具备出行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基于位置服务、售票与验票、退改签、实名制管理、电话信息加密、服务评价与投诉受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四)建立与开展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资质资格查验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建立接入的定制客运经营者、班线、车辆、驾驶员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其符合资质条件。对资质变更的应及时更新;资质过期或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其服务。档案应包括下列信息:

1.定制客运经营者档案包括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定制客运备案情况等信息;

2.班线档案包括班线类型、起讫地、经营期限等信息;

3.车辆档案包括车辆品牌、号牌、道路运输证、投保、维修等信息;

4.驾驶员档案包括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安全教育培训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定制客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兵团交通运输阳光政务服务网(https://220.171.4.5:3377/)向所在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经营资质证明、制度汇编等,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提供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等有关证明;

(三)《拟投入定制客运车辆情况表》(见附件2);

(四)《拟聘用定制客运驾驶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第七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定制客运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定制客运备案申请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兵团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电子备案证明》(见附件4)。

第八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可通过兵团交通运输阳光政务服务网,查看并下载打印《兵团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电子备案证明》。

第九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备案开展定制客运的车辆配发标有“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第十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拟开展定制客运运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原相应客运班线许可事项中“车辆数量及要求”的,应当在备案前,按程序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期限与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该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应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暂停或终止定制客运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的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告知网络平台和参与定制客运的客运站经营者以及聘用驾驶员,并通过企业经营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定制客运经营者终止运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标有“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网络平台及参与定制客运的客运站经营者应约定定制客运权责,明确合作事项,以及旅客权益保护、安全生产责任、车辆调度、信息保护、费用结算、退改签、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网络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提供定制客运服务,并保证提供服务的定制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线上与线下一致。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定制客运的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车辆品牌、车辆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

第十六条  网络平台应当按照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如实提供其接入定制客运经营者、班线、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七条  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并不得用于定制客运以外的业务。

第十八条  定制客运应当实行公司化公车公营模式,禁止挂靠经营或承租经营。

第十九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托网络平台实施组织客源、车辆调度和运费结算,按照电子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停靠点提供定制客运服务,并为乘客提供有效车票。

第二十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

第二十一条  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第二十二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操作规程,按规程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安全教育、网络平台驾驶员终端程序使用方法、定制客运服务流程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定制客运车辆随车携带标有“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应按规定对开展定制客运的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定制客运经营者优先选用新能源车辆或清洁能源车辆。

第二十六条  定制客运的车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经营所在师市市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调整时,应在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运输基础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应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装备和医疗急救箱等应急装备,由客运驾驶员或者中途停靠地工作人员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发车前,客运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旅客进行安全告知,或者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带宣传等音像资料,并提醒旅客全程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九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在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定制客运经营者也可委托客运站经营者、具备条件的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等开展车辆安全例检。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条  一类、二类道路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的,定制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应当按规定实行实名制售票并对乘客开展人、票、证一致性查验。

第三十一条  网络平台应在旅客注册、登录时告知乘客须遵守的安全乘车义务及注意事项。对拒不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实名制查验或者坚持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旅客,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乘车,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网络平台发现定制客运车辆存在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定制客运经营者,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立即纠正。

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定制客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设备。

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动态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定制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定制客运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对客车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制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定制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一)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三)未备案的车辆开展定制客运的;

(四)定制客运的车辆未持有效标有“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五)承运电子合同以外的旅客;

(六)未报告原备案机关,擅自暂停、终止开展定制客运的;

(七)其他违反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五)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定制客运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docx

             2. 拟投入定制客运车辆情况表.docx

             3. 拟聘用定制客运驾驶人员情况表.docx

             4. 兵团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电子备案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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