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兵团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和《兵团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兵交规〔202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及危旧桥梁改造等三项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应急养护工程除外),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总长500米及以上桥梁、长及以上隧道养护工程项目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余项目按竣工验收一阶段执行。
第四条 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竣工验收遵循“谁批复,谁牵头,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报备。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八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包含电子档案数据(交工验收需完成施工、监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五)质量监督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兵团公路养护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报告;
(六)需整改问题已整改完毕;
(七)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各自工作报告(附件2);
(八)完成财务决算(交工验收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九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
(四)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交工前检测报告。
(五)满足本办法第八条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六)通过交工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并向兵团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条 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满足第八条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及时向师市交通运输局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一阶段验收项目除外);
2.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3.养护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
4.质量监督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涉及征地拆迁的养护工程项目,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师市交通运输局对项目法人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需兵团交通运输局验收的项目由师市交通运输局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其余项目由师市交通运输局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三)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四)听取项目法人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
(五)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六)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外业组、内业组、财务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意见。
(七)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养护工程质量等级(附件4)。
(八)竣工验收委员会向各参建单位通报竣工验收检查情况。
(九)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5)。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兵师两级交通运输局、兵团公路管理机构、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市财政局、师市公安交管等单位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
两阶段验收工程项目,交工前检测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2,竣工前检测工程质量评分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一阶段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前检测质量评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4。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75分养护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项目竣(交)工期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路养护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x